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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說一個案例,新一站與江泰的一場官司。建議仔細閱讀判決書,也許對您走網經營有幫助。
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與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首部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蘇01民初229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蓮石湖西路98號院9號樓1至12層101。
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星火路軟件大廈A座2樓。
訴訟記錄
原告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泰公司)與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一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雷、安楠,被告新一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勁、趙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76265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立即刪除和屏蔽在;
4.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5.被告在公開媒體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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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原告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國內第一家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2008年8月28日,原告第4476265號
涉案商標核準注冊,有效期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保險經紀;保險;健康保險;人壽保險;金融服務;不動產中介;經紀;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當經紀(截至)。原告業務范圍廣泛,有近五萬家客戶,曾圓滿完成南水北調、京滬高鐵、風云二號C氣象衛星等重大項目的保險經紀服務。原告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提供專業支持,曾獲得&34;稱號。原告經過多年經營,業務遍及全球,獲得諸多榮譽。涉案商標經過原告多年的持續使用和推廣,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7年,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官方網站以&34;名義對外宣傳,使用&34;標識網頁有十余個。被告與原告經營范圍相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商標,主觀惡意明顯,持續侵權范圍廣、時間長、規模大、后果嚴重,原告因此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一站公司辯稱:原告的部分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事實與理由:1.被告使用的名稱不會與原告的商標構成混淆,因為被告網站上僅使用江泰二字,而原告的商標包含江泰、拼音及圖形,因此無論是在商標稱呼上,還是在文字內涵上均不構成混淆。2.被告展示信息的方式不會讓人誤認為其平臺的商品與原告的商品或公司存在特定聯系。被告有自己的商標&34;,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呈現,網站分為六部分:首頁、個人和家庭保險、企業和團隊保險、省心賠、保險學堂、誠信資質,前三部分為銷售頁面,原告截取的頁面在保險學堂部分,該部分無任何產品銷售信息,只是對保險行業及產品進行介紹,所有信息均來自互聯網上已有的公開信息,所以不會引起混淆。3.被告在接到法院傳票后,第一時間刪除了相應的轉載信息。4.被告未獲得任何不正當利益,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涉嫌欺詐。被告網頁中使用&34;二字只是為了一般用戶了解行業信息,未用于商業用途。綜上,被告沒有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及其涉案注冊商標情況。
2000年6月8日,江泰公司成立,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資本:21492.8萬元,營業期限:2000年6月8日至長期,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6月6日)(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保險經紀業務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2008年8月28日,原告第4476265號
涉案商標核準注冊,有效期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保險經紀;保險;健康保險;人壽保險;金融服務;不動產中介;經紀;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當經紀(截至)。
二、被告及其被訴侵權行為
2010年12月24日,新一站公司成立,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資本:11760萬元整,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7年11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華夏公證處申請對&34;涉及江泰公司內容的相關網頁進行證據保全。在被告官方網站有&34;、&34;、&34;、&34;、&34;、&34;、&34;、&34;、&34;、&34;等十余個網頁中使用&34;標識。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出具了(2017)京華夏內民證字第1503號公證書。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華夏公證處申請網頁證據保全。在百度中輸入&34;,有很多被告公司的負面新聞網頁。2018年1月5日,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出具了(2017)京華夏內民證字第1671號公證書。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華夏公證處申請網頁證據保全。網頁顯示原告公司獲得諸多榮譽,經營范圍涉及旅游保險、少兒保險、意外保險、女性保險、養老理財、健康保險、汽車保險、財產保險、安全生產行業保險、教育行業保險、旅游行業保險等。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出具了(2017)京華夏內民證字第1503號公證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涉案商標注冊證、原告的涉案商標獲得的相關榮譽和證書、原告對涉案商標進行使用和進行廣告宣傳的相關證據、公證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案爭議焦點:1、被控標識使用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2、被控標識、域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本院認為。
一、被控標識使用行為侵犯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在其網站網頁上突出使用&34;文字,該使用方式屬于商標性使用。經比對,被告江泰公司商標與原告的涉案商標
中的&34;二字相比,文字、讀音相同兩者無差別。被告經營范圍與原告涉案的商標
您好!目前,您可以到江泰保險公司柜臺購買,可以登陸江泰旅游保險網購買,網址為這里有多款旅游險產品,您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當然,購買旅游保險,您也可以登陸投保,不僅保費優惠15%,而且后期理賠有保障。
核定使用的范圍屬于同一類別。被告在其生產經營和宣傳過程中,大量使用&34;標識,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被告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您好!江泰旅游保險網是江泰保險經紀旗下的專注旅游保險服務的網站,可以為廣大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責任險、旅游意外險、導游險、赴臺游保險的在線投保、理賠服務,總體而言還是比較靠譜的。當然,您也可以到上投保,畢竟江泰旅游保。
二、被控&34;標識使用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因此,若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其商品中,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即導致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就本案而言,首先,原告江泰公司持有的第4476265號
注冊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其次,被告新一站公司在企業網頁經營中使用了與"
&34;
"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是保險經紀、保險、經紀,而被告新一站公司經營范圍是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二者經營范圍基本相同。
&34;江泰"標識,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江泰公司存在某種特定關系。因此,被告新一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被告新一站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34;標識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江泰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新一站公司使用含有&34;字樣的標識在其公司網頁中進行宣傳和營銷,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相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停止侵權,新一站公司應立即在其經營活動中和在其網站上停止使用&34;字樣。關于江泰公司要求新一站公司在公開媒體上刊登
裁判要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和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這是一個專門為游客提供旅游保險產品在線購買的平臺,旅游意外險是許多人出游投保的主要旅游保險。不過如果想要選擇多種保險并且對比性強的話,慧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慧擇平臺上的產品不僅僅局限于旅游保險,而是全面發展。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476265號
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即停止在其經營中使用&34;字樣。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網頁中使用&34;字樣。
四、駁回原告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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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往戶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江蘇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賬號: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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